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便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政府信息,本中心编制了《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信息公开指南》。
一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范围
根据《条例》第19条、第20条、第21条规定,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(二)公开渠道
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。网址为:http://gjzx.nanjing.gov.cn。当面受理点:市公建中心综合处。
本中心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“南京公建”微信、“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”政务微博等新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
(三)公开时限
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申请人)申请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。根据《条例》精神,本中心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、分析的义务。
(一)受理机构
本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:综合处;
办公地址: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南京长江五桥葡园路互通西南侧;
受理时间:上午9:00—12:00;下午2:00—5:30,工作日:周一至周五,节假日参照国家规定调整时间。
联系电话:025-85658233;
传真:025-85658200;
邮编:210019;
邮箱:njsgggcjszx@163.com (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,请到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)。
(二)申请渠道
1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本中心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并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。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中心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
2.邮寄申请。申请人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后,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。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,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
3.网站申请。请登录本中心网站首页(http://gjzx.nanjing.gov.cn/),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,或者直接登录:http://gjzx.nanjing.gov.cn/。
4.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,传真至本中心受理机构。
(三)申请注意事项
1.申请获取政府信息,应当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申请表可在本中心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。
2.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。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,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、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本中心查询的特征性描述。
3.当面申请的,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;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,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;网上申请的,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。
4.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,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。
(四)申请办理流程说明
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,予以登记,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需经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中心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:
1.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径;
2.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,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,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、途径和时间;
3.本中心依据《条例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;
4.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;
5.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;
6.本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、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,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;
7.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、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,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;
8.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,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;
9.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、投诉、举报等活动,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。
三、监督方式及程序
申请人认为本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、举报,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申请人可以向本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,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,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”字样。
附件: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